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人員年資標頒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民字第 1081500338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人員年資標頒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
日訂定函頒實施,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第一次修正。審酌自八十八年迄
今,各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大隊均已改制為義勇消防總隊,爰本要
點第四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義勇消防總隊改制完成,將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義勇消防大(
    總)隊大(總)隊長、副大(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修正為「義
    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配合各消防機關組織現況,將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前款以外之人員
    為省(市)政府消防處(局)或授權各縣(市)消防局」修正為「前
    款以外之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年資標由各消防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初繕造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
    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前款以外之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前項年資標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作。
〔立法理由〕
一、查自八十八年起各直轄市及縣市(含各港務消防隊)義勇消防組織陸
    續由義勇消防大隊均已改制為義勇消防總隊,為符合現今編制名稱,
    爰刪除義勇消防大隊及大隊長等文字,修正為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
    副總隊長。
二、為配合消防機關組織現況,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
    港務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