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
七月十五日訂定後,共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四日。為因應增進與邦交國經貿合作關係之需求,加強鼓勵廠商赴邦
交國考察,並輔導海外台商運用地緣臨近優勢共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且協
助業者進行全球布局,落實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政策目標,另配合酌修文
字,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子法之廢止,刪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投資類
別項下之國民住宅興建業類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九十七年間修正本辦法時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過渡條款,並
增列業者申請補助之內容係指申請業者在上一年度相關支出之補助,
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放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業者申請機票補助之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新增外交部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為扣繳依據本辦法給付補助
款之所得稅款。(新增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