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外交部外經投字第107335054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
七月十五日訂定後,共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四日。為因應增進與邦交國經貿合作關係之需求,加強鼓勵廠商赴邦
交國考察,並輔導海外台商運用地緣臨近優勢共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且協
助業者進行全球布局,落實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政策目標,另配合酌修文
字,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子法之廢止,刪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投資類
    別項下之國民住宅興建業類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九十七年間修正本辦法時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過渡條款,並
    增列業者申請補助之內容係指申請業者在上一年度相關支出之補助,
    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放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業者申請機票補助之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新增外交部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為扣繳依據本辦法給付補助
    款之所得稅款。(新增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