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 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外交部外經金字第1050013259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
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月三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為因應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
金會實際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增訂本基金會得公告停辦、恢
復保證業務程序、機制之法源依據,以資周妥。

法規異動

修正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
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
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
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於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後由本基金會公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其第六十二次董事會決
    議實已停辦「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業務」,為避免民
    間業者以本辦法尚未廢止,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遭拒,爰增訂本基金
    會得公告停辦、恢復保證業務程序、機制之法源依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