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係於一九七九年相應美國依「台灣關係法」成立 「美國在台協會」而設立之特別委員會,其名稱係經台美雙方考量當時特 殊歷史背景協商訂定,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三日訂定發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全文九條,並自一百 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迄今。 鑒於近年台美關係持續穩定推動,雙方均盼持續彰顯堅實之夥伴關係,適 逢一百零八年係「台灣關係法」成立四十週年,為切實反映台美關係與原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實質業務內涵,爰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更 名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並擬具「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 程」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名稱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修正條文第 一條) 二、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增訂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細則。
合修正本條條文內之機關名稱。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配合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