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09255093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授權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就外國財團法人申請認許之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訂定相關
法令。
考量我國現非屬聯合國會員國,為有效提升我國際場域之能量,吸引全球
知名之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
n )等外國團體來臺交流及設立據點有其必要性,因此為使具外國國際合
作事務財團法人性質之國際非政府組織等團體,能透過向外交部申請認許
之方式在臺取得法人之地位,並使該等團體向外交部申請認許時,有相關
法令規定可資遵循,爰擬具本辦法,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認許應符合之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
    (第二條)。
三、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認許時須檢附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