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勞資爭議調解與替代性解決方案合作計劃綱領(中譯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4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4年4月7日中華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張文中與 美國在臺協會副理事主席J.RichardBock簽訂;並於 84年4月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