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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6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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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6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九條(罰則)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 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