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7月 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
      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
      勝獎章,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
      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
  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
  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
      司令部,及實務作業上有關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權責機關,
      係指國防部或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
      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等編階為上將之司令部,並未包含憲兵司
      令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機
      關名稱。又第一項第二款末句之「授權」二字,與委任、委託之概
      念無涉,為免滋疑義,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之用詞未盡明確且
      不合時宜,經審酌目前實務之作法,關於非現役軍人等之獎勵,係
      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或同層級
      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
      會報送國防部,爰配合修正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
      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以臻明
      確。
  三、其他酌作文字體例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