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
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
勝獎章,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
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
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
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
司令部,及實務作業上有關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權責機關,
係指國防部或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
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等編階為上將之司令部,並未包含憲兵司
令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機
關名稱。又第一項第二款末句之「授權」二字,與委任、委託之概
念無涉,為免滋疑義,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之用詞未盡明確且
不合時宜,經審酌目前實務之作法,關於非現役軍人等之獎勵,係
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或同層級
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
會報送國防部,爰配合修正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
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以臻明
確。
三、其他酌作文字體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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