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30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4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5年7月7日總統令公布;並自4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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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5年12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8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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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6年12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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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34380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238條,並自88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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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 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120號令修正公布第111 條、第112條、第215條;增訂第1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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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6850號令修正公布第 29條、第36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 109條、第133條、第181 條、第206條、第238條;增訂第112條之 1、第112條之 2、第234條之1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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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891號令修正公布第80條 、第89條、第 102條、第103條、第238條條文,除 95年5月19日修正之 條文自95年7月1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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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0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34條、第237條條文,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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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 、第70條、第74條;增訂第8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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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30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4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
    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
    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國防專業訓
    練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
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
部定之。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
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
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