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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800046460號、臺北市政府府 法綜字第1086012694號、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考字第 10801076101號令會 銜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2月3日臺灣省政府府法四字第14030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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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11月15日臺灣省政府府法四字第103475號、台北市政府(72) 府法三字第 79059788號、高雄市政府(72)府法一字第33799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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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1年4月6日臺灣省政府(81)府法四字第9743號、臺北市政府(81) 府法三字第81016469號、高雄市政府(81)高市府法一字第7655號令會銜修 正第6條、第7條、第9條、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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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3年10月27日臺灣省政府(83)府法四字第77649號、臺北市政府( 83)府法三字第83060763號、高雄市政府(83)高市府法二字第31480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第9條之1、第15條、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行政 院院臺綜字第1070023412號公告本辦法改由「財政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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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800046460號、臺北市政府府 法綜字第1086012694號、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考字第 10801076101號令會 銜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