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70056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9條、第18條、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財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為應業務需要,提升查緝效
能,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設及業務職掌調整,修正機動稽核組、高雄機場分關及嘉南分
    關之三級單位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高雄機場分關將緝毒犬隊查緝及管理業務移入機動稽核組,修正
    機動稽核組及高雄機場分關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八條
    )
三、增訂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調整機動稽核組、高雄機場分關及嘉南分關部分組織
    ,修正現行第五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有關各單位所設之股數:
  (一)機動稽核組增設「情資分析股」專責辦理情資蒐集及分析。將高
        雄機場分關負責緝毒犬隊業務之稽查課稽查三股移入該組,並更
        名為「緝毒犬股」,該組由目前二課三股,調整為二課五股,爰
        修正第五款。
  (二)高雄機場分關稽查課稽查三股改隸機動稽核組,該分關由目前四
        課十七股,調整為四課十六股,爰修正第十四款。
  (三)嘉南分關業務五課業務二股業務整併至同課業務一股,所減併股
        移予機動稽核組設置「情資分析股」;該課原業務三股配合更名
        為業務二股。該分關由目前五課十三股,調整為五課十二股,爰
        修正第十五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緝毒犬隊業務移入,爰將現行第十八條高雄機場分關掌理事項
    第八款有關緝毒犬隊執勤及管理業務配合移列至第七款;現行第七款
    移列至第八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
    、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
    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
    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緝毒犬隊業務移至機動稽核組,爰刪除現行第八款有關緝毒犬
    隊執勤及管理之規定;現行第九款、第十款分別移列至第八款、第九
    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