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90361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專賣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2035124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 5點;並自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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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203902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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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30309406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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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6035056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點,並定自民國 96年3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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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9035142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5點(原名稱: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類及料理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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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303623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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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603650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9點(原名稱: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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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90361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1 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
  米酒及料理酒類產品,原料基酒由同一業者不同工廠提供者,應落實物
  流運送、儲存及溯源查核等相關管理,並以該原料基酒生產工廠亦產製
  相同產品且通過認證者為限。認證業者與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
  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5 米酒及料理酒類業者應具備下列之生產設備:
5.1 發酵設備。
5.2 蒸餾設備。
5.3 勾兌調和設備。
5.4 貯存設備。
5.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5.6 過濾設備。
5.7 充填包裝設備。
5.8 批號印製設備。
5.9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6 米酒及料理酒類業者,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應視實際需要具備下
  列設備:
6.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米洗滌浸泡設備。
6.2 蒸煮設備。
6.3 冷卻設備。
6.4 酒麴或酒母培養設備。
6.5 輸送設備。
6.6 管路清洗設備( CIP)。
6.7 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