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立法總說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本表)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以來
,未曾修正,鑑於近年國內產業生產技術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
為促進國內經濟持續發展及產業升級,加速機器設備之更新、自動化及現
代化,爰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檢討修正。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科技部與交通部等盤點其業管
推動之產業需求,提供增修意見,檢討評估修正本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增修項目及細目需要,將號碼由四碼變更為五碼;本表分為三
    大類、二十六項、一百六十四細目,與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比較
    ,增訂項目一項(第三類第十九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原第十九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第二十項)、細目七項及修
    正原有細目十項。
二、修正本表說明第二點,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
    關核准。
三、修正本表說明第四點,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應單獨提
    列折舊。
四、修正本表說明第五點,增訂新表實施日期及固定資產剩餘年數之換算
    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