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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稅字第 1076003121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稅字第 1076003121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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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稅字第 108600322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6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 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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