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中獎人於交易時以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
財政部核准載具取得雲端發票,且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具備儲
值功能電子支付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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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支付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
理代其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該使用者之雲端發票中獎獎金
儲值情形,記錄於該帳戶(以下簡稱代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
其中獎獎金記錄於該帳戶):
(一)經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
(二)提供使用者向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功能及
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服務功能之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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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辦理前點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使用者指定電
子支付帳戶並將其中獎獎金記錄於該帳戶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
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項如附件),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應
用程式及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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