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00037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
  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
  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
  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
  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
  前項重分配之申請參與分配、核配及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依第九條
  及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