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 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 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 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 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 前項重分配之申請參與分配、核配及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依第九條 及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