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審查貨棧及
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
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以
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
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盤查進、出、存站(棧、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
之艙單、簿冊、表報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下列稽核事項:
1.核發准單事後應稽核辦理情形。
2.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3.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案件。
(1)進(轉)口貨櫃(物)逾時進站、逾時未進站者。
(2)貨櫃(物)失竊、調包者。
(3)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及電子封條比對異常者。
(4)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5)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6)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7)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倉)者。
(8)其他異常情形者。
4.覆核國產貨櫃進站儲存,經專責人員簽發之進站證明書。
5.覆核專責人員監視辦理加貼中文標籤或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
示作業。
6.覆核經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卸報告及破損貨物報告。
7.覆核倉儲業者派員監視進口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8.核發倉儲業者領用之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並稽核其登
錄、加封、控管、使用及規費徵收核銷等作業。
9.稽核專責人員簽證下列案件:
(1)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2)查對、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3)查對存站(棧)已列拍賣清單貨物。
(4)查對出口退關貨物及註銷報關貨物。
(5)因故全部或部分退倉之已出倉空運轉口貨物。
10.抽核站(棧)方已簽發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
11.抽核退運復出口案件。
12.抽核轉口貨櫃加裝、分裝、改裝、重整或轉口貨加裝於出口
貨櫃。
13.抽核空運轉口貨物拆包、分批、加貼航空標籤及重整。
14.抽核海空聯運轉口貨物打盤、裝櫃、變更貨物包裝及標記、
箱號。
15.稽核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進站、出站、進儲等登錄作業。
(四)輔導新核准實施全面自主管理或須輔導之業者。
(五)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