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核銷作業畫面: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修理申請復運進口
之案件及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
於IT44畫面進行核銷作業;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裝配或
加工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於IT63畫面進行核銷作業。
(二)「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作業需要之不同
,原出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運進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
可,不影響貨物之通關。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
,由各關依職權自行調整。
(三)電腦核銷以出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出口放行
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出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
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進口報單其原出口放行日期不同者
,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四)電腦核銷案件如已核發出口報單副本第三聯、第四聯或採電子化
沖退原料稅者:
1.已核發第三聯者,其復運進口貨物所對應之原出口項次統計方
式非為「9E」者,以IT52畫面列印已核發報單副本第三聯出口
報單清表,送(或傳真)臺北關松山分關查明沖退稅情形,再
依該分關回函辦理補稅(如回函稱未曾退稅,則免補稅)。
2.已核發第四聯者:依財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
0九三0四五一七三0號令辦理。
3.採電子化沖退原料稅者,列印 E11外銷品沖退稅案件復運進口
應補徵稅額表,依其所列應補徵稅額辦理補稅,惟該表應補徵
稅額欄如有「函查」時,請依本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五)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電腦資料不足或發覺案件有可疑
之處時,應調閱或傳真原出口報單或列印原出口報單(屬C1NP案
件者),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作進一步查核。
(六)長單之處理: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之出口報單,因書面
報單項次與傳輸資料不同,致無法以電腦核銷者,一律予以註記
,並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報單應保存五年。
(七)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Q/
A 單向各關資訊單位查詢。
(八)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復運進口案件,股長應予抽核(或全
核);即針對單份復運進口報單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修理
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及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申請復運
進口之案件以IT48畫面,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裝配或加工
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以IT67畫面列印其核銷出口報單清表,對核
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九)實施初期採雙軌制,出口報單如採濃縮報單或已以人工核銷者,
續採人工核銷,其餘一律以電腦核銷,且為避免重複核銷,貨物
出口時如有紙本出口報單,出口通關單位應於出口報單上註記「
已採電腦核銷,不再人工核銷」,不再辦理出口報單調單核銷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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