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風險廠商之紙本沖退稅申請案件及申請沖退稅金額逾一定數額之案
件,均應逐案實質審查,不得參加抽審。沖退稅業務主辦單位於簽請
核准實施抽審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併提報不得適用抽審作業之限
制條件:
(一)提報高風險廠商名單:依電腦統計之前一年期間,經海關刪改
之沖退稅金額占申請金額百分比為基準,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視
為高風險廠商;該基準得在正負百分之十範圍內增減之。
(二)設定不得參加抽審案件之金額:申請沖退稅金額逾一定數額之
案件,不得參加抽審;該「一定數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限。但同一申請案,其平均每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金額未逾
新臺幣二萬元,或申請人具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且其平均
每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金額未逾新臺幣四萬元者,得不受「
一定數額」限制。
〔立法理由〕 一、本點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二、現行海關系統沖退稅案件收件量統計係以出口報單份數為單位,一份
出口報單為一案,本抽審作業要點所稱「案件」、「逐案」、「個別
案件」、「申請案件」、「辦結案件」等則係以一份外銷品沖退稅申
請書為一案,是以本點第二款所定得參加抽審之申請案限申請沖退稅
金額未逾「一定數額」者,惟實務上每件申請案案內出口報單數多寡
不一,有失衡平,參考實務常見申請沖退稅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案
件,其出口報單份數平均為五件,爰增訂但書規定,放寬同一申請案
,其平均每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得參加
抽審;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與其他廠商相較,風險較低,不得參加抽
審之限制應相對寬鬆,爰以二倍之基準,放寬同一申請案,申請人具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且其平均每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金額未逾新
臺幣四萬元者,得參加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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