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71年6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995號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債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
  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所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及審
  議中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六十五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
  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