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
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財產明細分類帳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
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得以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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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
冊,其格式如附件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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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中央政府機關者,財
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八),用印後
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連同移撥財產之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撥入機
關會同用印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
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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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
按季編造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
件十)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於當季結束次月
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
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
關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
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
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管理機關應按期於「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填報
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量值,並傳送國有土地及
房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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