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10730002440號函修正發布第1 6點、第19點及第3點附件一、第4點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國有財產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財政部(八九)臺財產接第890003492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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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09400043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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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0950016192號令修正發布附件8- 28、附件10-1、附件10-3,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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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 09630004460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附件8-2、附件8-3,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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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財產接字第 1003000736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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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 10130002070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之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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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 1023000746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8點、第19點、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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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10430003080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6點、第7點、第8點及第3點附件一、第19點附件九、第 20點附件十一,除第 3點第3項(含附件一)、第6點、附件9及附件11 自105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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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10730002440號函修正發布第1 6點、第19點及第3點附件一、第4點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
    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財產明細分類帳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
    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得以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設置。

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
    冊,其格式如附件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中央政府機關者,財
      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八),用印後
      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連同移撥財產之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撥入機
      關會同用印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
      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
      籍。

十九、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
      按季編造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
      件十)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於當季結束次月
      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
      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
      關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
      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
      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管理機關應按期於「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填報
      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量值,並傳送國有土地及
      房屋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