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8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44400283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附件二,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教育部(90)臺會(三)字第900716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點(中華民國90年5月21日教育部(90)臺會(三)字第90071664號令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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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2009849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 點;並於 92年7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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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 0950037942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並自95年5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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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 0960133897C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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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80021454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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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 0980210462C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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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90196452C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第9點、第13點;第6點、第13點自即日生效;第9點自100年1月1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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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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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70217977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原名: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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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801392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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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80169727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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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 1090190052B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5點附件三、附件三之一,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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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1440016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2點、第13點及第 4點附件二;增訂第13點之1、第13點之2,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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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5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24401287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4點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第5點附件三之一、第8點附件 一之四、附件一之五,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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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189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附件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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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978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4點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第5點附件三、第8點附件一之四至 附件一之六,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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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8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44400283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附件二,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
            件送本部辦理,所送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
            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
            本部得不予受理。
          2.執行單位所提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
            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
            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捐)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
              實支付加班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4)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
              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
              限。
          4.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
            權利義務。
          5.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
            權利義務關係。
          6.委辦計畫採行政委託辦理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
            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計畫核定:
          1.執行單位所送之經費申請表,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核經費項目
            符合計畫目標及用途後,編製經費核定表(附件一之一及一
            之二),送本部會計處審核,並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
          2.補(捐)助計畫:
           (1)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
              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
              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捐)助經
              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
              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補(捐)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捐)助者,除具特殊原
              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捐)助,且不得
              以變更為全額補(捐)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
            請參考附件一之三),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
            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