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設立原則:
各縣市應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
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公立國民中學,擔任
該縣市之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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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
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
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
報告。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
之參考。
(四)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
合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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