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01號令修正公布第83條、第8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11月16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520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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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128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 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27條、第28條、第 30條、第35條、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8條、第51條、第56條、 第58條、第62條、第68條;刪除第7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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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902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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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5年10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500237270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第5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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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6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0330號修正公布全文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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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2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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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 75條;增訂第7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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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 2月 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230號令修正公布第14 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54條、第 60條;增訂第79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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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399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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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 、第29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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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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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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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7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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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21號令修正公布第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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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81號令修正公布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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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01號令修正公布第83條、第86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
  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
  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
  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
  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
  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
  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