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162200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5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6年4月23日行政院臺六十六教字第32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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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9年5月19日行政院臺十九教字第562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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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5月10日行政院臺八0教字第1498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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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2月24日行政院臺八十八教字第073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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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01198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7條(原名稱:私立學校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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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12498C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7條及第5條附表一、第8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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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20169180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第4條審查事項及第7條一定比率,於專科學 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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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40029141B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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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162200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5條、第1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提早因
應近年少子女化所衍生生源減少情形,並積極招生,要求學校新生註冊率
應達一定比率,始得提出申請獎勵經費,以發揮獎勵經費應有功能及落實
獎勵性質;至學校如在維持一定比率新生註冊率時,曾申請調減下一學年
度招生名額,使招生名額與實際註冊人數趨近者,得申請獎勵經費。
另本部為鼓勵私立學校提高教師待遇及維護教師工作權益,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教學品質規定,
且其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者,及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之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基準者,得申請增加獎勵經費。
考量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執行獎勵門檻之運作彈性,本辦法亦訂有日出條款
以為因應。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最近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之學校,得申請獎勵
    經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達一定比率,且曾申請調減下一學年度
    招生名額,及學校之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
    學校之基準者,得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考量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學校主管
    機關執行需求,增訂日出條款。(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
    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
    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
第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有關學校申請獎勵經費,其最近學年度新生註
    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之條件,以鼓勵學校提早因應近年少子女
    化趨勢所衍生生源減少情形,並積極招生。
二、其餘未修正。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
    設立。
三、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
四、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且曾申
    請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名額。
五、專科以上學校之生師比值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符合專科以
    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且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
    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
〔立法理由〕
一、學校申請增加經費,考量係衡酌學校符合其他獎勵要件,得向本部申
    請額外經費,爰定位為獎勵經費,並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學校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之條件,以鼓勵學
    校妥善規劃少子女化趨勢所衍生生源減少情況,並維護兼任教師工作
    權益。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
院及科技大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所定規定,相關學校業已適用,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
    刪除。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增訂學校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
    告之比率,始得申請獎勵經費規定,一般大學發布後即刻適用,考量
    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實務執行之需要,爰增訂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