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072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院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委員由
    院長或其授權人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