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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072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教育部教研秘字第 105180034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刪除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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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072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院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委員由 院長或其授權人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