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90095846B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8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 04685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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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10月1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86119402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 23條;刪除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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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8709057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 28條、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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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024208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 10條、第13條;刪除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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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18638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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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20007742C號令修正發布 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刪除第6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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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30031363B號令修正發布 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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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90095846B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大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隨著少子
女化情勢加劇,私立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停辦或學校法人
自行申請停辦之學校校數將逐漸增加,該等學校可能面臨教師人數不足,
無法召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遣事宜,
已成為需通案處理之情形。
依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教師之
資遣應經教評會審議通過,惟實務上,即將停辦之學校教師因陸續辦理自
願退休或離職,將使學校無足夠教師人數召開各級教評會。為協助學校教
評會運作,並配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修正,爰增列本條,明定由
學校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共同組成校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資遣案。爰
修正本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
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少子女化情勢加劇,私立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停
    辦或學校法人自行申請停辦之學校校數將逐漸增加,該等學校可能面
    臨教師人數不足,無法召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辦理教師資遣事宜,已成為需通案處理之情形。
三、依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教
    師之資遣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惟實務上,即將停辦之學校
    教師因陸續辦理自願退休或離職,將使學校無足夠教師人數召開各級
    教評會。為協助學校教評會運作,並配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
    修正,爰增列本條,明定由學校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共同組成校
    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資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