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43760C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7條條文,並溯自100年1月1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
      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
      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
  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