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原住民族教
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
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各該教育主
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第三項)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
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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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
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包括詳細記事),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學校審定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
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請撥補
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用語,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
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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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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