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60047866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六月十
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配合專科學校法之修正,
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授權法源,並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因
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調整條件及審議指標自本辦法訂定發布後均未修正,確
有通盤檢討之必要,並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大學法,於第
五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將評鑑結果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僅作為學校校務發
展之參考,為與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調整條件及審議指標脫鉤,爰修正本辦
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學校公開資訊現況,修正資訊公開專區及公開內容架構表名稱。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國際化趨勢及學校國際合作教學成本考量,針對新設之全外語學
    位班,給予學雜費收費基準彈性。(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與評鑑結果運用之連結,並修正學校申請放
    寬基本調幅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學雜費收費基準應予調降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