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第6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5條、第35條、第3 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30090901號函 備查第35條,逕修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6年1月12日教育部(66)臺高字第 0925號函核准備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69年3月22日教育部(69)臺高字第 8001號函核准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0年4月10日教育部(70)臺字第10694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31條、 第33條、第64條、第67條至第69條、第8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71年教育部(71)臺高字第 38548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5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4年1月22日教育部(74)臺高字第0273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3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42條、第48條、第70 條、第7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75年7月30日教育部(75)臺高字第32577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 2條 、第20條、第23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第48條、第50條至第79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77年5月19日教育部(77)臺高字第19703號、第21932號函暨77年6 月22日臺迥字第28098號函、77年7月1日臺高字第29788號函修正發布第 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8條、第7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第44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九十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教育部臺 高(二)字第0920069220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第44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8月1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20119841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第46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9條、第6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30085647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第47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2條、第39條條文 (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40000144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第48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條文 (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40103817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第4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4條、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50024067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第50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6條、第51條、第62 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50138148號函備查 )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第5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4 條、第15條、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 60011659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4條、第35條、第3 9條、第55條條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6009883 5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第5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9條 、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4 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 )字第0970019456號函備查逕修第14條第1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第54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1條、第14條、第32 條、第34條、第38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7 0121507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第55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2條、第39條、第 44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80007636號函備 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第56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9條、第62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80095257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第57次校務會議通過逕修第68條條文 (中華民國98 年7月1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80122690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第5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條、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23301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第60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中華民 國100年6月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05652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105652號函逕修第2條、 第 3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5.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第61次校務會議延續會通過修正發布第7條、第15 條、第35條、第3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6.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第6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第 2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07180號函 備查第2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7.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061145號函逕修第7條條文 (備查第7條、第15條、第35條、第3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8.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第64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4條、第15條、第 3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9.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20009173號函備查第15條 、第3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0.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第65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 國102年6月26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95993號函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1.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第6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5條、第35條、第3 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30090901號函 備查第35條,逕修第1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業年限為四年之學士班,所訂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亦不得高於一百四十八學分。修業年限超過四年者,得酌予增多。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
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各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二十四學分,
最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各博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十八學分,最
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
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
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
續。
一、一學期內缺曠課數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經主管衛生機關通報確認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應予
    休學至主管衛生機關通報事因不續存為止(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三、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由本校通知於限期內辦完離校手續
。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在校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未依規定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
    休學手續者。
四、休學逾期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
五、非進修學士班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或進修學士班學生達
    三十五小時者。
六、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與
    學分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學期考試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九、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一般生累計有兩次不及格學分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二分之一者。
十、有特殊身分之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含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
    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
    績優甄審、甄試及經由運動績優招生考試入學學生等),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二,累計二
    次者。
十一、碩士班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
      考不及格者。
十二、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學位論文之
      學分數)之三分之二者。
十三、同時於國內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未經本校核准同意者。
身心障礙學生及學生一學期修習科目九學分以下者(不含學位論文之學分
數),得不依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處理。
本學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