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092367B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20年3月26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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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7年5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216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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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1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3752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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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4年7月3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3204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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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7年8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35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24條 、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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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0年5月2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246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刪除第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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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3年6月1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3025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3條 、第14條、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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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7年9月4日教育部臺(87)參字第87098715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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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8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155543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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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4002894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條(原名稱:專科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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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 1040031356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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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092367B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5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訂定發
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全文十
五條。隨著少子女化情勢加劇,專科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
停辦或學校法人自行申請停辦之學校校數將逐漸增加,該等學校可能面臨
教師人數不足,無法召開各級教評會,辦理教師資遣事宜,已成為需通案
處理之情形。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學校停辦時,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審議通過後資遣,惟實務上,因學校停辦而需資遣教師,其原因應無需由
教評會審查,且即將停辦之學校,教師已無適當工作得以調任,加上停辦
前教師另謀他職,陸續辦理自願退休或離職事宜,將使學校無足夠教師人
數召開各級教評會,為協助學校教評會運作,並配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之修正,明定由學校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
校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資遣案。爰修正本細則第五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
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少子女化情勢加劇,專科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停
    辦或學校法人自行申請停辦之學校校數將逐漸增加,該等學校可能面
    臨教師人數不足,無法召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辦理教師資遣事宜,已成為需通案處理之情形。
三、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學校停辦時,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資遣,惟實務
    上,因學校停辦而需資遣教師,其原因應無需由教評會審查,且即將
    停辦之學校,教師已無適當工作得以調任,加上停辦前教師另謀他職
    ,陸續辦理自願退休或離職事宜,將使學校無足夠教師人數召開各級
    教評會,為協助學校教評會運作,並配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
    修正,爰增列本條,明定由學校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
    員共同組成校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資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