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 法,本辦法有關軍訓教官消極資格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已增訂於專科 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本辦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修正 第四條條文。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專科學校軍訓教官有關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規定,已配合一百零 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於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 遴選辦法第九條明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