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40035267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第
一項)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
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
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
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第
二項)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為提供國內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專科部(包括五年制專
科部及二年制專科部)於招收學生入學等,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遵循之流
程及基本原則,爰訂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學校得予採認之國外學歷。(第四條)
五、申請人應自行檢具相關文件,送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第五條)
六、學校辦理修業期限查證之判斷依據。(第六條)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之國外學校學歷採認規定。(第七條)
八、受理學校辦理時應遵循之程序,及查證遇有疑義時之處理方式。(第
    八條)
九、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應請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
    文件。(第九條)
十、國外學歷不予認定之情形。(第十條)
十一、明定如有證件假冒取得學歷採認之情事,學校就相關事項之後續處
      理方式。(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