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0003637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為完備國立專
科學校校長遴選制度、強化候選人與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委員
擔任重要職務之資訊揭露、遴選會委員利益迴避與自律規範及遴選過程中
重要事項之討論及議決方式等遴選措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
    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教育部應於聘請擔任遴選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候選人應揭露及遴選會委員應揭露或自行揭露之事項。(修正條文第
    七條)
四、增訂遴選會委員及候選人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應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職務,並明定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如
    有本辦法規定應揭露或自行揭露之關係,應提遴選會討論,作成是否
    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至遴選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
    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選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
    育部得以書面送交遴選會議決;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
    其原因及事實,向遴選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選會議決解除職務
    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選
    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至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
    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選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遴選會審核候選人資格、遴選校長人選、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
    避之決議,或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時,均應
    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修正條文第十
    條)
七、參與遴選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在不牴觸
    相關法令下,經決議採公開方式運作,毋庸禁止。(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