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
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
教師,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
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教育部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以
臺技(三)字第一0一0一三三四五五C號令修正發布私立技專校院實務
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為利政策之延續性,參採前開原則,爰訂定「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其要
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範疇及年資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有關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
工作經驗之認定原則,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