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40130890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十三條規
定:「(第一項)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
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辦理
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第三
項)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
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
,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爰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實習課程之定義。(第二條)
三、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評量項目。(第三條)
四、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審查方式。(第四條)
五、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實施程序。(第五條)
六、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評量結果。(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