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40152455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
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
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
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
,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
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
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第三項)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
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第四項)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
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第
五項)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
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爰訂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形式,及研習或研究期間之計算方式。
    (第三條)
四、學校應設推動委員會及其任務。(第四條)
五、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經費來源。(第五條)
六、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情形,本部得納入評鑑。(第六
    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