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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與交流計畫申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1月6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70210801D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教育部臺九十四技(四)字第0930177322B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點;並自93年12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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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0950006782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點;並自94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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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0950147757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7點;並自95年10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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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0960167930C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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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11月6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70210801D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申請書
附表二-初審審查表(整合型)
附表三-教初審審查表(一般型)
附表四-期中(末)報告撰寫格式及自評表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