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159819B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教育部(91)臺技(一)字第 9105758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8點;並自九十一學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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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940001149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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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0950075919B號令修正名稱及發 布全文8點,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原住民重點技職 校院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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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098022521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6點,並自99年2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辦理發 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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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1010192507B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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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 1020164119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6點,自103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 級中學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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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 1080009554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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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159819B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職業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3.經本部分區選定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
          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
          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
            廣課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
              及實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
              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
            練,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
              資源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
            區活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
              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
            及不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
            在職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
              提升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
              ,提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
              勵發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
              相關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
            人才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
              提供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
              務資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
              元文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分區選定原住民中心學校,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
            、技藝能力及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促進該區原
            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十五之計畫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
            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
            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
            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
            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
            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
            原住民學生數、原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
            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
              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選定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
              為限。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
              度預算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