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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50157574B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094000128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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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0940044767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6點;並自94年 4月22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工 業區產業合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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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099015499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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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1010138459C號令修正發布第1 0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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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50157574B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