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3463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原名稱為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辦法,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係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
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第二項)前項人
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
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
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
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第三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
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
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
、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
    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教專班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