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101804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
    時,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
    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
    改善者,予以解聘。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