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 時,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 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 改善者,予以解聘。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