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公費生資格,具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
(一)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
學籍或無故不就學者。
(二)以疾病或重大事故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而喪失
公費生資格者。
(三)非因死亡或重大疾病,受領公費期滿二年內,未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或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四年內(有兵役義務者其期
限得延長二年),未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者。
(四)取得教師證書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者。
(五)取得教師證書後未履行自願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或師資不足類
科學校服務之義務者。
(六)於義務服務年限內,轉任非師資不足類科學校或至偏遠或特殊地
區以外之學校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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