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理原則如下:
(一)培育志業良師:培育富教育愛之人師、具專業力之經師及有執行
力之志業良師。
(二)兼具教師教學知能、專業精神、民主法治及生活品德:師資培育
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精神之涵
泳與生活品德陶冶。
(三)強化大學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建立地方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合作參與機制,參與本計畫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
導,並積極協助本計畫培育之合格師資參加教職甄選。
(四)涵泳人文關懷素養:參與本計畫之師資生(以下簡稱卓獎生),
受領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期間,負有無償擔
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及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之義務,
以涵養社會關懷及人文精神,發揮教育愛。
(五)扶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等清寒優秀子女:為提供
清寒子女接受教育機會,鼓勵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本計畫應
以遴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
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六)建立完整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通貫機制:本計畫之甄選、
培育、評量及輔導,各階段應建立一貫且完整之機制,並注重績
效管理,以本部師資培育政策為通貫核心。
(七)建立嚴謹甄選及淘汰機制:學校應建立專業、適性之甄選及淘汰
機制。卓獎生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應退出本計畫,其名額不予
遞補;續領獎學金至畢業並經校內審核通過者,由學校發給「卓
越師資生證明書」。
(八)符應學習領域(學科)培育致用及實踐:培育卓越儲備教師之數
量、類別及學科,應符應教育現場需求及整體政策目標,並充分
應用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等相關統計分析資訊,積極先行規劃。
(九)兼顧區域均衡性:考量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各區域間之衡平
發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偏遠地區之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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