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因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業將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評鑑納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業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
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修
正名稱)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為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私立
實驗學校。(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已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事項納入規範,爰
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
四、修正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指最近一次評鑑獲得優等,及增訂尚未
依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接受評鑑者之過渡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五、修正申請期限及不受法令限制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