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64663B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學生輔導
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及學生
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
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本標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應
配合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修正。復查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略以,第十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故
本標準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標準第七條、第十三條,並明定自一
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依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置專任輔導教師。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
        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
        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
        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
    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
        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
        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
        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
        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
        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
        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
        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
        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
        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
        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
        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
        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
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一日起逐年完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略以,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
    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次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
    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學生輔導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
    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
    此類推。故依學生輔導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每十二班置一名專任輔
    導教師,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前段規定。
三、於學生輔導法施行前,進修學校設置輔導教師係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員額編制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置輔導教師;惟實務上進修
    學校班級數幾乎低於十五班甚至更少,考量進修學校學生輔導權益亦
    應受關注,爰本標準訂定時於第一項第七款後段規定進修部至少應置
    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以輔導學生。其後因學生輔導法施行,該法第十
    條並無明定進修部至少應置輔導教師一人之規定,而有關進修部課務
    、學生輔導及行政工作,應由校長本權責統籌調派學校教師之工作時
    間,服務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經調查現行設有進修部之學校,將進
    修部班級數併入日間部班級數並依修正規定計算後,並無產生專任輔
    導教師人數減少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第七款後段規定。
四、另查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班級數之採計,以學
    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
    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考量進修部既
    轉型為學校一部別且未有獨立員額編制,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訂「學
    校班級數」文字,將進修部班級數併入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班級
    數計算,以符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五、另查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略以,第十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
    置規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標準前次(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係溯及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發布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