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40115396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
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
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第二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
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第三項)前二項證照之認定
、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
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證照之分類及認定方式。(第二條)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所轄證照送教育部,及教育部應辦理公告
    之時程。(第三條)
四、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學校認定之。(第四條)
五、獎勵學校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競賽範圍。(第五條)
六、獎勵方式及獎勵條件。(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