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56270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
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
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
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強化教師實務增
能,提升教學品質,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
技術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在研習或研究過程中讓參與
研習教師、講師及工作人員相互交流,使教師與業界技術可以順利接軌,
有效提升教師實務能力之教學品質,並與業界產生良好之產學交流活動,
建立產學長期互動模式,深耕產學合作,強化教師實務教學能力,爰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定義。(第二條)
二、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形式及時數採計。(第三條)
三、學校推動產業研習或研究,應成立推動委員會協助教師共同規劃辦理
    。(第四條)
四、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合作機
    構或產業及教師得視需要簽訂契約。(第五條)
五、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視,並作成紀錄;教師研習結束後繳交研
    習或研究報告。(第六條)
六、學校應編列年度預算及各學校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助相關
    經費,以協助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第七條)
七、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情形,各學校主管機關納入專業群科
    評鑑,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