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五年
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施行。為避免學校採取短期密集授課而影響教學及
學習成效,並將有意願參加職業繼續教育學程課程者之工作經驗,納入公
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相關職業之工作經驗,及對於辦理不善學校應增
訂處理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不得以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具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相關職業工作經驗者
,其保險年資,得作為認定工作經驗之年資。(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辦理不善之學校,禁止其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辦理科目抵免。(修正條文第
十條)
五、增訂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之入學考試。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對辦理不善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不同處分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